政策汇编

2013年度安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24     浏览次数: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安徽省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认定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复审范围。2010年度我省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在2011年和2012年已更名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复审范围。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人员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5、经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201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7、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其中技术创新能力说明应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管理水平和成长性测算说明。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6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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